2019年5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知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建设单位(略)
勘察单位(略)
设计单位(略)
施工单位(略)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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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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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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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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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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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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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