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技术
与地基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引言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特殊的土体结构,属于非饱和的欠压密土。历年来,因地基基础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勘察、规划与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工程结构实施、工程检测、使用与维护各个环节。本指导意见是在总结三门峡市地区和国内其他湿陷性黄土地区工程经验,强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场区规划、岩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检测鉴定、使用与维护等几个方面,对我市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控制与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导意见编纂旨在意言简意赅,填补空缺、宁缺勿错、方便操作,增补规避地基隐患措施,暂定控制手段和技术措施,提醒强调关键节点事项,加大其安全可靠性,以期杜绝或减少类似安全事故。(下面正文中第2.3、2.4、3.6、4.4、4.6、4.7、4.8 、4.9、5.1、6.2、6.3、6.5、7.2、7.3、8.7条均是以三门峡工程案例汲取的教训而总结的措施,同时也是对地基基础行业影响较大的改变。)
三门峡市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控制
与管理要点指导意见
一、总则
1.1在全面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同时,凡在本市进行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三门峡市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技术与地基安全工作要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条款。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三门峡湿陷性黄土地区工程结构的地基基础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二、用地规划阶段
2.1建筑工程用地转让档案信息中应包含该宗地工程地质性质评估信息和土地整改记录验收信息。
2.2建筑工程类用地应有原始地形图、宗地场区变革的工程地质记录等档案资料,提供土地使用单位。
2.3在高填方场地、邻高坎场地、Ⅲ、Ⅳ级湿陷性黄土等场地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和建筑规模超过5000㎡)的工程用地规划的确定宜经过工程用地安全可靠性评审。
2.4从事建筑工程用地安全可靠性报告的编制人和评审专家应进行现场踏勘,专家组应有不少于60%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从事勘察、设计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士组成。
2.5鉴于三门峡地区特殊地质条件,在工程规划、设计各阶段的技术方案中,应严格执行GB50025-2018规范中第5.2节的规定,并应禁止在场地中建筑安全防护范围内直埋储水管道、储水设施等设备设施。
三、建筑工程场地岩土勘察
3.1 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的委托人应出具勘察任务书,以明确场地用途和委托内容及要求。
3.2勘察作业前,须由岩土勘察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勘察技术纲要,确保勘察作业标准、规范、与场地特性相适应。勘察人在获取建筑场地总平面图和勘察任务书的条件下进行岩土勘察;
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应包含工程场地安全性管理建议章节,其内容主要如下:禁止改变场地工程用途,禁止在影响建筑安全的范围进行其它建设施工、设置有安全影响的设施设备,不应将场地用作委托书用途之外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和所有权人应保证定期按规定检查场区内的建筑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漏水状况并如实记录。
3.4 当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使用专门管理(或运行)的物业公司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宜建议提高防水措施进行设计建议。
3.5 岩土工程勘察结论与建议应结合场地条件具有可靠性和适用性,并应有可靠的检测和验收《标准》。
3.6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应补充下列地基土技术参数:
3.6.1天然地基土在浸水饱和状态下的物理力学与沉降变形参数试验测试数据。
3.6.2达到国家规范质量标准的挤密处理地基的桩间土在自然与浸水饱和状态下的物理力学与沉降变形参数试验测试数据。
3.6.3岩土工程勘察应提出关于浸水事故时的地基变形计算参考数据。
四、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设计
4.1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工程场地设计条件后进行地基基础方案设计,并提出适宜的岩土勘察要求。
4.2工程地基基础的设计依据,应包括符合本《要点》要求的《工程场地安全可靠性评审报告》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3工程设计人应对勘察报告提出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参数值, 进行分析、计算调整、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中,其过程文件作为结构计算书一部分。
4.4工程设计文件中对地基沉降变形的验算要求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在存在剩余湿陷量的场地地基变形验算时尚应考虑地基局部事故浸水状态的不利影响。(此要求在本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
4.5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地基基础施工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参数指标必须明示,且应全面完整、用词准确简明。如明确挤密桩桩间土挤密系数指标、夯填土压实系数、二次夯填挤扩桩成桩直径及其检测方法标准等。
4.6工程设计文件中对所采用的人工地基技术方案,其施工质量应具备可靠的检测方法和公认的控制手段。对于工程检测与验收有争议的技术方案,缺少现场试验报告不得实施。
4.7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湿陷性和高填方场地上地基基础工程相关试验和工程检测技术要求,尤其对存在剩余湿陷量地基上单桩承载力检测要求,阐明不同于一般场地的特殊要求。
4.8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工程场地安全性管理建议章节。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场地工程用途的规定,影响建筑安全的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施工、设置影响地基的设施设备等规定,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定期按规定检查场区内建筑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状况的规定,对其它影响建筑场地和建筑物安全的信息记录要求等等。
4.9工程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设计项目,在工程服役期内,有义务对其他单位所完成的对于本项目有可能产生安全影响的其它项目设计,进行对本项目安全影响风险评估和确认。
五、设计市场管理
5.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要求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后调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重新复核修改地基基础工程设计文件。
5.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活动中技术必备前置程序的管控,避免工程设计缺少必备技术前置资料与可靠、合法依据的风险。
5.3地基基础安全评审必须在评审专家现场踏勘后进行,参评专家组构成应符合本《指导意见》第2.4条。《评审报告》与《岩土勘察报告》具有同等设计依据地位。
5.4 对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进行风险管控,对增层和基础加荷载的改造类型,应进行既有建筑的质量情况鉴定和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5.5 加强项目参建各方的有关湿陷性黄土建筑标准的贯彻落实的检查与监督,以河南省标DBJ41/138-2014和国标GB50025-2018为依据落实到每年度的“双随机一公开”设计项目检查中。
六、建筑工程项目开发、使用和维护阶段中安全管理
6.1工程项目开发与建设地基安全标准不应低于DBJ41/138-2014和国标GB50025-2018要求,并按照项目建设既定的使用功能出具《建筑使用说明书》。
6.2 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遵守GB50025-2018中关于使用与检查维护的条款,并遵守《建筑使用说明书》约定。
6.3 工程项目的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用途性质。
6.4 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若改变《建筑使用说明书》既定的建筑功能或结构体系,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5工程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律义务遵守国家标准GB50025-2018中关于使用与维护章节要求,开展从业人员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维护检查知识培训与学习,落实《建筑使用说明书》维护和检查规定。
6.6工程项目的使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或异常裂缝现象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并上报住建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由产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和技术处理。
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
7.1 加强对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表达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实施与质量控制。不得降低设计参数标准和改变设计文件要求的验收检测方法。
7.2、对施工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参数指标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如挤密桩桩间土挤密系数指标、夯填土压实系数、二次夯填挤扩桩成桩直径等检测数据。
7.3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验收技术要点进行工程检验,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湿陷性场地特点,检测技术方案应在设计签字确认后实施。
7.4 注重地基基础动态监理内容,监理人应及时反馈现场与《岩土勘察报告》有异常变化状况,由工程项目勘察人和设计人进行技术方案调整。
7.5 重要建筑项目应实行监理方“平行检测”方式控制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7.6 地基基础设计图中有明确技术参数数值标注的,施工中均应有检测测量记录资料,确保符合建筑地基设计要求。
八、工程检测、质量验收、鉴定
8.1 检测单位应自觉遵守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全面实行试验数据上传,信息化管理。
8.2工程检测技术实施方案必须根据设计工况条件编写,对于地基基础的检测方案与检测荷载值确定必须与设计计算目的一致。
8.3 《工程检测技术实施方案》实施前应由设计方确认。
8.4检测单位关于《工程检测技术实施方案》的编写依据应包含《工程地勘报告》、《工程地基基础安全评定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质量验收检测要求三个大项要求。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8.5 检测单位有义务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如实记录,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会审后处理,避免安全隐患。不得擅自进行后期人工修整掩盖缺陷。
8.6对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的技术质量进行年度随机抽查,此项检查并入岩土勘察年度“双随机”抽查中,《检测报告》对地基安全性的正确判断起着勘察与设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8.7地基基础竣工资料中的工程检测参数指标应与地基基础工程设计要求一致,《检测报告》在判别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还应判别是否符合本项目具体设计参数要求。
8.8对作为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的检测与检验报告,报告中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表述,检测与检验报告应反映被检测工程的建设质量状况,应是工程质量确认的依据。